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无论其自治范围多广,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本质上仍源于中央的授权,以中央的授权为依据并以《基本法》所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为限度。问题在于,《基本法》虽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但仍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且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一方面,对特别行政区越权行为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另一方面,由于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授权的特殊性,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授权也不得随意收回。
出处
《当代港澳研究》
2010年第2期1-13,91,共14页
Studies on Hong Kong and Mac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