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信诈骗是近年智能化犯罪的典型代表,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却没能得到应有重视。电信诈骗属于刑民交叉案件,由于片面强调先刑后民原则,被害人无法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并被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同时,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常常藏身境外,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刑事程序推动受阻,使被害人依附于刑事程序的权利救济更加难以实现。本文指出先刑后民原则的局限性,结合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提出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先民后刑原则,改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电信诈骗案中的被害人提供及时的权利救济。
出处
《法治论坛》
2010年第4期97-10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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