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要实现刑事程序法治,应当扭转一个诉讼观念、维系两个诉讼构造、坚持三个诉讼原则。扭转一个观念,是指扭转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树立公权法定、权力有限、权力受制的权力观。维系两个构造,是指在刑事诉讼静态(横向)构造方面,要坚持控审分离、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原则,维系刑事诉讼的等腰三角形或正三角形结构;在刑事诉讼动态(纵向)构造方面,要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维系审判相对于侦查、起诉的中心地位,确立侦查服从并服务于控诉职能的大控方格局。坚持三个原则,是指坚持程序法定、无罪推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08-112,共5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