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前赔偿具有刑事与民事的双重属性,但本质上是一种给付行为,也就存在成立给付不当得利的可能性。基于我国法律和理论通说所坚持的物权变动有因性原则和不当得利请求权债权性原则,具体的刑事诉前赔偿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刑事诉前赔偿在刑事与民事上都欠缺给付目的;二是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在刑事诉前赔偿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财产返还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标的为债而发生同质返还,或赔偿标的为非债但返还标的为债,则财产返还请求人因此而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7期37-40,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