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和解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但实践中刑事和解存在"赔钱减刑"、只重和解协议不重和解过程、刑事案件民事解决等异化现象;学术界对刑事和解存在刑事案件民事解决、和解限于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中心主义等误读。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存在本质差异,但也存在理论上的契合之处。在当前背景下,以恢复性司法重新诠释刑事和解是化解刑事和解异化现象的可行思路。基于此,刑事和解应当过程与结果并重、物质与精神并重、被害人与犯罪人并重,并将刑事和解贯穿于刑事司法过程的始终。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12年第1期187-203,共17页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