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公开审判具有形式意义的审判公开与实质意义的审判公开的二元区分,形式意义的审判公开在民事诉讼中原则性地位的当然确立应当引起足够的理性反思及制度审视。基于民事审判活动的特殊属性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运行机理,形式意义的审判公开制度应当确立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逆向性制度理念,且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成为确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核心指向性因素。此外,应当围绕公开审判制度建立内在统一的程序救济机制及公开宣判模式,以彻底激活公开审判的制度功能并达到司法公开正当性与民众司法信服力的二元实现。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99-105,共7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