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涉遗产纠纷呈"井喷态势"。如何管理遗产,完成财富传承、债务清偿,防范社会风险,已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挑战。为此,我国《民法典》首设遗产管理人制度。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存在规则漏洞,会陷入遗产管理人产生难的窘境。究其根源,是"诉讼法理"错位运用所致。在家事审判领域,家事诉讼运行渐呈"非讼法理"特征,家事审判特别程序探索不断深化~1,②展示"非讼法理"强大生命力。破除管理人产生难题,宜回归"非讼法理"道路,打造"由顺位在先的适格主体自动充任为主,法院依职权指定为辅"的产生机制,并分化一审诉讼程序,建立与"诉讼程序"并行的"非讼程序"加以保障。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进行立法完善及配套制度建设.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2期318-32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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