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0年来,“枫桥经验”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不仅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也是依靠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面旗帜。如何运用共同体理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实践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积极构建区域化治安责任共同体,是各级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阐述了区域化治安责任共同体的内涵和意义,总结分析了枫桥派出所责任共担、矛盾共处、治安共管、和谐共建、成果共享的成功实践,提出重构区域化治安责任共同体必须坚持公权让渡于群众、管理让渡于自治、过程让渡于结果、指令让渡于个性;必须重视共同治理,实现责任多元化;必须重视基层基础,实现治理社会化;必须重视权力回归,实现管理民主化;必须重视科技投入,实现治安信息化。
出处
《公安研究》
2015年第5期40-46,共7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