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与环境的关联性,环境共同体除了具有共同体的共性之外,还应有其自身的特性。然而,传统共同体理论由于与实践的脱节,所以其注定不能揭示共同体的共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认识环境共同体的根据。所以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环境共同体。环境共同体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与环境有关的当代人的共同体,它是自然形成的而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利他选择,其本质是责任共同体而非利益共同体。环境共同体客观上具有决定作用,使得其在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中可以发挥有效地作用,有助于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61-64,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