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夫妻间赠与,理论界有"一般赠与说"和"夫妻财产约定说"之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更加剧了此种争论。"一般赠与说"在立论前提、价值考量、法理基础以及形式逻辑上都存有一定的问题,"夫妻财产约定说"更具有合理性与适用性;但不能否认的是,夫妻之间仍然存在一般赠与的例外情形。两种学说的关键区别在于夫妻双方的约定具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而不需另行公示。在调整身份领域内的财产关系时,《物权法》、《合同法》相较于《婚姻法》应该具备谦抑性。
出处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57-61,共5页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