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但其运行效果未达预期。实践中存在简易程序平均适用率无显著上升,部分地区适用率与案件数量成反比,个别地区甚至存在"数量多零适用"的问题。上述问题主要源于,出庭工作量剧增制约了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建议权的行使,法院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持谨慎态度,被告人不享有简易程序选择权,无法申请启动简易程序。因此,有必要协调案件移送机制,优化公诉人出庭模式;简化简易程序办案机制,真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建立简易程序诉权启动机制。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64-68,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FX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