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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制创新的体系化思考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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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严重滞后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需求,其规范体系存在概念定义不清晰、管理法定位不准确、具体规则不妥当等诸多缺陷。有鉴于此,必须对融资租赁法制进行重构和创新,使其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具有一致性(无矛盾性)和可验证性。故而,未来融资租赁立法宜兼顾组织法与行为法之定位,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规定,突出私法属性,充分设置任意法,采取基本法的立法模式;而且,应依"一合同论"定义融资租赁,拓展融资租赁的主体自由限度和客体适用范围,改出租人的选择性救济权为两步骤的次序性救济权,改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约定索赔权为法定索赔权,废弃出租人的自物抵押权和承租人的显失公平救济权。
作者 曾大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116-128,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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