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于民法的许多制度,融资性租赁合同属于非常年轻的制度,国外只有三、四十年的历史,进入我国才有十年。由于它的特殊性,用传统民法理论难以作出解释,因而给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发生纠纷后的法院审理带来各种认识上的困难。本文拟从该制度的性质、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及如何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互衔接等方面与法学界同仁共同探讨。广义上讲,融资性租赁并非一个合同,而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15-18,共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