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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租赁交易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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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工业化大生产条件下,企业规模渐趋庞大,需要使用价值巨大的动产设备,但企业往往又缺少购买这类设备的资金。为了适应企业融资的需要,融资性租赁于五六十年代应运而生,以融资性租赁为主要业务的租赁公司则发端、兴盛于西方国家,近年也开始在我国落户。融资性租赁交易由三方当事人:租赁公司、承租人,设备供应商及两个合同:融资性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构成。
作者 傅强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71-73,共3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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