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废除刑事审限制度改采集中审理原则的建议,现有的回应主要从保留审限制度必要性的角度展开论述,缺乏对集中审理原则的正面检视。考察域外司法实践可知,集中审理原则并无明显的价值优势,不仅防范诉讼拖延、提高审判效率的功效未达,保障裁判者心证新鲜和判决公正的功能也遭到冲击。理性的做法,是在保留审限制度的基础上,吸收集中审理原则合理内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制。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59-69,共11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