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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让与担保权人不能直接以物抵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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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以预售商品房形式体现的借款担保关系其本质为后让与担保,这种新型担保方式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冲突,其效力不应被一概否定,而应结合物权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权变动是否依法进行了公示等综合判定。后让与担保在实行过程中,需对担保物价值进行清算,担保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以抵偿债务。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6期9-1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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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3

  • 1杨立新.物权法定原则缓和与非法定物权[J].法学论坛,2007,22(1):11-13. 被引量:30
  • 2[日]近江幸治.《德国法中的权利转移型担保之研究》,载《早稻田法学杂志》(第8号),1978年,第119页. 被引量:1
  • 3新浪博客.《杨立新PK梁慧星:物权法定?物权自由?物权法定的缓和?》,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一4c74b289010008hy.html,2012年6月7日访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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