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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Nature and Effect of Trading House for Debt-paying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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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订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其实质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一般认定为担保有效,但债务人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移转房屋所有权。若该合同订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则其实质为债务履行方式变更协议,一般亦认定为有效,债权人可以基于该合同主张移转房屋所有权;如债务人认为房屋价值远超欠款,可主张合同撤销权。
作者 娄永 胡哲 Lou Yong;Hu Zhe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9期4-7,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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