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卖型担保是近年来我国市场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流质契约禁止原则的意见各不相同,因而对买卖型担保这类案件的效力认定也大不相同,同案不同判的结果造成了司法的尴尬以及法院公信力的缺失。流质契约一直为我国担保立法所禁止,但是衡量流质契约所带来的价值可以发现,承认和允许流质契约其实有利于担保体系的整体发展。对于流质契约可能带来的不公平的结果,也可以通过规范流质契约的公示、清算方法来解决。我国在《物权编》(草案)的修订中应当认可流质契约。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109-113,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基金
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计划资助项目(170130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