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通肇事"逃逸"概念包括两层含义:作为意义上的"逃跑"和不作为意义上"对作为义务的逃避";后者是评价"逃逸"概念的重点。作为义务具有强弱程度之分,交通肇事逃逸者所逃避的作为义务包括"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为肇事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或报警的义务"以及"消极不逃跑的义务";三者具有位阶性。肇事者一般不需要履行上述全部作为义务,而需根据风险关系确定应履行的具体义务。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15-125,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