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适用自首以及自首要件如何理解把握,在刑法理论研究及刑事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尚未形成共识。自首作为刑法总则确立的制度,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法有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成为自首制度普遍适用的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在刑法评价中属作为犯,即持有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本罪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要件应当针对的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不应当要求行为人交代清楚持有的巨额财产的具体来源。对于实务中本罪准自首的理解把握,立足当前实际,应当将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敛财型职务犯罪,认定为与本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属同种罪行。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9期78-8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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