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与传统诉讼具有质的差别的新型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行政公益诉讼能否"入法"、如何"入法"的问题,基于实践需求和完善行政诉讼功能架构的需要,笔者赞同效仿民事诉讼,探索性地将行政公益诉讼"入法"。但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要客观看待,其定位只应作为普通行政诉讼的补充,无论是在原告资格还是受案范围,亦或程序设置上,"入法"都要适度。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年第1期80-85,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上海市法学会2013年法学研究一般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
曾获上海市法院系统2013年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