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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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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住所地:福鼎市点头镇。 法定代表人:苏佳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景赛,福鼎市点头镇兽医站职工。 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6期211-213,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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