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属于法定物权变动,应遵循特殊的物权变动规则。因征收导致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在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形态包括物权的取得和消灭。在物权变动的时间上,应将征收决定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以补偿金的支付为条件成就。同时,也可以将同时履行抗辩权或法定担保作为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民法措施。在物权登记问题上,因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不适用《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51-55,共5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法定物权变动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YJA820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