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责制是美国民主宪政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在联邦层面,问责对象涵盖所有联邦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行政官员。所涉官员承担责任可细分为个人责任和角色责任。人民是理所当然的有权问责主体,但更多地是由垂直和水平关系中的专门性机构和人员代表人民刑事问责权。问责的事由主要包括财政问责、公正问责和绩效问责。问责的程序则主要包括报告和调查、说明理由与批评性争论、以及制裁与救济措施的实施等。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54-61,共8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美国问责机制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项目号12FXA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