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模式①的争论中,主张监所检察主导模式者和主张侦监部门主导模式者的根本分歧在于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定性不同。从刑事羁押救济理论和我国的羁押救济实践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应被定性为一种羁押救济权,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被定性为一种羁押救济制度。从刑事羁押救济视角来看,监所检察部门应成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的主导人选。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4期125-131,共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般课题"附条件不起诉实证研究"(GJ2012D20)
宁波大学校级课题"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研究"(XYW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