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机关在判断醉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应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作形式判断外,还必须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实质判断,只有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行为才可认定为犯罪。同时,应当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入刑标准,以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醉驾入刑后,本罪的侦查职能实际将由惯于在效率原则指导下执法的交通警察履行。为确保醉驾刑事案件的质量,应制定专门的查处醉驾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基于对醉驾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的局限性,应制定专门的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以减缓案件积压产生的办案压力。对可以预见的影响醉驾案件查办的行为,应周密部署、做好应对或由立法、司法部门出台专门规定,否则可能被醉驾犯罪嫌疑人钻漏洞,影响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在适用法律方面,应重视发挥不起诉、定罪免刑和缓刑的积极作用,正确把握和适用量刑幅度,适当降低量刑基数,为可能出现的酌定、法定从重情节留下空间,减少因同案不同判或不同案情相同处理所产生的司法不公。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33-38,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