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政工人在提供家政服务中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涉及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缺陷或缺失共同导致了家政工人权利易受损害的事实。对家政工人权利的保护,不仅要改造劳动法,使之一定程度上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者的范围;也要对家政企业的所有权模式进行改造,成立家政工人所有的家政合作社,从而使其成为家政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过程中的真正的影响力量;还要构建家政工人与社区居民之间的良好关系,建立相互之间超越契约的互信。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08-113,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研究中心2010年课题<家政工人权利保护研究>最终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