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我国在参照《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成功地进行了修订,但在残疾人包容与义务教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及残疾人工作实施机构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当对这些领域进行完善,以便更充分地促进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平等地享有人权和自由。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87-91,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