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德沃金强调"惟一正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结果的多样性还是一种现实状态,由此引发了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问题。作为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有其固有缺陷。在最低的合法性标准与最高的合理性标准之间,可接受性因其妥协和综合的性质而成为法律解释评价标准的次优选择,从中我们也可以窥见法律方法的开放性趋势。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8-22,共5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方法论研究"(编号:04BFX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