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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文本的结构性解释——以富勒“程序自然法”学说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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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法律解释方法都需要以某种理论为基础。以富勒"程序自然法"学说为理论基础,可逻辑性地推导法律解释方法论。"程序自然法"决定了法律解释的任务是"重述"法律文本的公开性内容;公开性内容即公众对文本的公共性理解;公共性理解遵循整体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法律解释即为重构公共性理解的一般过程,由此决定了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个别解释和体系解释这四种解释方法。文本的意义是"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个别解释—体系解释"之结构化的结果,解释方法适用是整体性而非位阶性的。这便是"法律文本结构性解释论",其根本理念是"保护公民对法律规则的信赖"。
作者 宋小海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9-86,共8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14NDJC216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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