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法律是否有本质的讨论曾是法学界的一大热点,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通过探讨事物的命名及其意义,可揭示出法律这一名称作为一个概念化的类名,其命名过程真实记录了人类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历程,“法律”词项下蕴涵了我们对法律的本质存在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这一语词才会成为人类思维的凭据。在实证法学的语境下,“法律”这一语词的准确界定,使法理学真正成为纯粹的具有分析品格的“实证科学”。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28-33,共6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