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未能对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比较法上,各国一般都赋予业主团体以诉讼主体资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补充,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原告主体资格,但正式通过的司法解释取消了该条内容。将来有权机关应当承认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允许其以"其他组织"的身份参与诉讼,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诉讼后果归属于全体业主。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34-39,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项目名称:"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下业主自治团体法律地位研究"
项目编号:08XNG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