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别差异是一个客观的自然事实,性别平等则是当今人类社会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只有对性别差异进行保护,才能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在人类历史上的古代时期,性别差异曾被负面化、功利化评估且以法律歧视化的形式确定下来;在近现代时期,两性被认为可以完全"相同",性别差异被法律淡化和抑制;在后现代思潮兴起之后,法律开始关注和保护性别差异。当今中国应当重新评估性别差异及其法律价值,对既有的相关法律体系进行调整,一方面,要刚性地规定女性在政治和社会话语权与决策权方面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法律应给予性别差异更大的自由发展空间,避免对性别差异的压制与扼杀。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25-30,共6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