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类历史演变形成的男权社会中,由于妇女人权保障的性别缺失,妇女对资源的掌握、控制和利用长期受到损害和压制,近现代以来妇女权利保障得到了显著改善,为了改变妇女长期以来的从属地位,还需进行社会性别的宪法重构、部门法和单行法的重构,进行妇女权利的救济程序、保障组织的法律重构。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21-23,共3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金
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法律教育中的社会性别问题研究"(12YB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