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犯与共犯区分问题上,形式客观说虽貌似简洁明快,条理清晰,但实质上却是将难题皆推到了下一层次之判断中(实行行为性层面),而对下一层次判断,亦常常会呈现一种模糊状态。形式客观说一方面强调构成要件之定型性,以维持形式上之罪行法定意义,另一方面又从实质之角度把握构成要件,将构成要件行为从整体上予以扩充,反而又使构成要件失去定型意义,此不得不被认为与其基本出发点相违背。反之,权衡相较,大陆法系之行为支配理论对我国之正犯与共犯区分问题不无借鉴意义。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6年第3期41-49,共9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