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行行为既具有行为的一般特性即“行为性” ,又具有区别于刑法上其他行为的“实行性”。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和构成行为的关系为 :行为 =危害行为 +非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一般危害行为 +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构成行为或犯罪行为 ) ,犯罪行为 =总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非实行行为 ) +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除具有行为的一般特征外 ,还具有严格的刑法分则规定性、完成犯罪的必需性、相对性等法律特征。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100-105,共6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