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内地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将社会危害性排除在外,构成犯罪诸要素之间呈一种平面状态,无层次之分,主观责任之认定流于形式。而澳门所反映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之三要素,则不仅将社会危害性溶于犯罪构成理论之中,而且对行为之分析由形式到实质,由客观到主观,层层深入,尤其是在主观责任的认定方面,既看形式,更重实质。因此,就犯罪构成要素理论之优劣而言,中国内地的犯罪构成理论实有改进之必要。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101-106,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