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阶级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表现为古今中外的法律都未曾赋予阶级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阶级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因于法律调整的可能性限度和阶级作为特定社会主体所固有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可辨认性。将阶级这一政治关系主体强纳入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乃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政法合一思维定势在理论上的表现,摒弃此种观念,有利于在循法律调整的客观规律,抵御政治对法律的过分渗透,并可区分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的不同。
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期79-81,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