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价值逻辑上存在将竞争价值与效率价值混同、竞争价值优位等不当抬高竞争价值的逻辑错位问题,由此容易导致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片面化和审查效果的形式化,并造成该制度内在蕴含的多元价值目标的权重失衡。此种价值逻辑的错位源于对竞争与效率关系、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规律性认识不足,以及将手段逻辑与价值逻辑混同。因此,需要将手段问题与价值问题分离,在明确市场与政府对立统一关系的基础上,促进效率目标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回归,明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冲突在本质上是效率与秩序、正义等法律基本价值之间的抵牾,并适用比例原则对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予以协调。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1年第1期407-422,共16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