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一般禁止性条款适用领域,公共利益豁免标准厘定了例外豁免情形,以动态平衡经济属性与非经济属性公共利益之间的抵触与冲突。由于公共利益由主客观因素构成,具有高度抽象性、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政策制定机关有必要依托形式逻辑与利益衡量的双元路径对于公共利益豁免标准进行限缩解释与软性修订,并在实践中予以审慎适用。与之相对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构机关亦应针对该豁免标准的现存瑕疵及规制漏洞重塑该标准的基本内容,设置防范功能外溢效应的条款,确立涉及标准适用的基本原则体系,并应当基于共同意志形成理论将社会公众的意志导向视为界定公共利益的重要参考指标。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8年第2期128-145,共18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依法治国视域下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5BFX08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