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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法律规制——以“非诚勿扰”案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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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蔼怡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97-101,共5页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类型,与传统商标侵权存在着不同的构成和认定标准。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反向混淆,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陆续出现了几起反向混淆的案件。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这类案件在司法适用上存在着认定标准不...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类型,与传统商标侵权存在着不同的构成和认定标准。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反向混淆,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陆续出现了几起反向混淆的案件。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这类案件在司法适用上存在着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赔偿数额不合理的现象。鉴于此,本文拟从“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出发,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和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提出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平衡商标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向混淆 商标法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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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及侵权救济模式
2
作者 吉映林 《市场周刊》 2021年第6期174-176,共3页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侵权类型,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类案件在司法适用上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赔偿依据不足、法定赔偿过多适用等现象。鉴于此,本文从分析经典商标反向混淆案例入手,分析现象背后...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侵权类型,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类案件在司法适用上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赔偿依据不足、法定赔偿过多适用等现象。鉴于此,本文从分析经典商标反向混淆案例入手,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从而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认定及侵权救济模式的完善提出建议,以便更好地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维护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向混淆 商标侵权 侵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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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中的若干特殊法律问题 被引量:1
3
作者 艾奇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75-77,共3页
电子商务的发展突破了传统交易形式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局限性。对于传统交易 中涉及到的合同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侵权等等问题,应当在一般规则的基础之上, 根据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给与特殊的规范和认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商标侵权 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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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 被引量:52
4
作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王欣美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40-54,共15页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侵权 惩罚性赔偿 恶意 情节严重 证明标准 赔偿基数 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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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泛用——以商标法及其实践为例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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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术杰 夏晔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42-48,共7页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的确定应当以填平原则为基础,仅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政策背景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失宽泛。我国商标、专利和著作权法允许以侵权人的获利替代权利人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额,而法定...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的确定应当以填平原则为基础,仅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政策背景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失宽泛。我国商标、专利和著作权法允许以侵权人的获利替代权利人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额,而法定赔偿额的确定中也将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纳入考量,这都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具有了一定的惩罚性。2013年《商标法》明确引入了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应以此为契机划清惩罚性赔偿与非惩罚性赔偿的界限,在有效打击恶意侵权的同时也应保护非恶意侵权人与商标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的经济利益,避免商标侵权诉讼成为谋取他人正当利益的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 填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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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与认定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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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炳斌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3-87,193,共16页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侵权 商标性使用 并列的独立要件说 行为人主体标准 边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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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概念的符号学分析——兼论商标权和商标侵权的实质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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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太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22-26,共5页
商标是一种符号,而符号学是专门研究符号现象的。因此,用符号学方法来分析商标及其生成演变过程就非常有意义。这种分析不仅有助于从静态上理解商标的内在结构,从动态上理解商标的生产与演变过程,而且也有助于理解商标权的界限、商标侵... 商标是一种符号,而符号学是专门研究符号现象的。因此,用符号学方法来分析商标及其生成演变过程就非常有意义。这种分析不仅有助于从静态上理解商标的内在结构,从动态上理解商标的生产与演变过程,而且也有助于理解商标权的界限、商标侵权的实质以及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 符号学 商标权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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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上商标使用概念的统一及其制度完善 被引量:25
8
作者 王太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027-1047,共21页
从本体看,商标使用包括促使商标形成与商标形成之后的商标使用两种形式和两个阶段,具有主体、对象、主观目的与客观环境等构成要素。商标法的通信观念和商标符号利益分配观念共同决定了,商标使用的制度目的是在合理区别商标使用和其他... 从本体看,商标使用包括促使商标形成与商标形成之后的商标使用两种形式和两个阶段,具有主体、对象、主观目的与客观环境等构成要素。商标法的通信观念和商标符号利益分配观念共同决定了,商标使用的制度目的是在合理区别商标使用和其他标志使用行为的基础上促进商标通信系统的建立和维持。尽管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法表面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商标使用的立法例,但商标使用概念实质上是统一的,而结合其本体论和目的论则可以给出统一的商标使用概念。在统一商标使用概念下,我国《商标法》的商标使用条款应置于总则,统一适用于商标法全部制度,《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的"使用"均应重新界定,第57条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应重新划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 商标使用 商标侵权 真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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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侵权适用法定赔偿的新思考--基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2019年判决的分析 被引量:25
9
作者 胡海容 王世港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5-65,共11页
法定赔偿是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5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法定赔偿适用的比例畸高,法定赔偿判赔数额和支持率呈现不稳定的趋势,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体系也正在形成。但是这仍然无法改变法定赔偿存在偏离末... 法定赔偿是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5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法定赔偿适用的比例畸高,法定赔偿判赔数额和支持率呈现不稳定的趋势,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体系也正在形成。但是这仍然无法改变法定赔偿存在偏离末位救济的立法初衷、部分背离补偿性赔偿的功能以及缺乏较为一致的适用规则等问题的现状。基于此,应对我国商标侵权法定赔偿进行新设计。法定赔偿应成为与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并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同时取消"难以确定"这一适用条件,明确计算过程,还应结合商标侵权的特殊性建立考量因素体系并优化证据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侵权 法定赔偿 损害赔偿计算 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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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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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术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19,共10页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的证明中,法官应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网络服务的内容、所涉民事权益的类型、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的类型来确定"红旗规则"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应是对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措施,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此仅承担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此外,必要措施不应对网络用户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在通知—删除程序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通知—删除规则"规定的是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与著作权法领域的通知—删除制度在性质和内容上均不同,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发挥作用,因此应在商标法领域另行引入著作权领域的程序性通知—删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商标侵权 过错 过失 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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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的问题、反思与改进建议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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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卿轩 李晓秋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3-111,共9页
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只有商标法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过实证分析发现如果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能完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权利人则可以得到满意的赔偿数额。但是,大多数惩罚性赔偿案件由于权利人“举证难”而无法适用,法官最... 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只有商标法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过实证分析发现如果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能完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权利人则可以得到满意的赔偿数额。但是,大多数惩罚性赔偿案件由于权利人“举证难”而无法适用,法官最终以法定赔偿进行判决,且赔偿额度较低。惩罚性赔偿在整个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不可或缺,可以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重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并合理适用计算标准、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重视商誉的价值等方式来完善,以提升惩罚性赔偿数额,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商标侵权 法定赔偿 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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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措施——再谈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7
12
作者 任燕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51-57,共7页
现行立法没有对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制,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法律规制也是滞后的。商标淡化的范围界定为驰名商标使得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保持了一致;驰名商标反淡化实行绝对保护主义。驰名商标淡化从本质上... 现行立法没有对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制,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法律规制也是滞后的。商标淡化的范围界定为驰名商标使得我国商标淡化立法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保持了一致;驰名商标反淡化实行绝对保护主义。驰名商标淡化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建立在商标权扩展基础上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是反淡化保护的有力武器;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可成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依据;强化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意识;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法》、进一步修正我国《商标法》、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上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驰名商标 淡化 商标侵权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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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理论探析 被引量:17
13
作者 梅术文 王超政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10年第3期43-49,共7页
商标共存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商标共存现象的出现使得在判定混淆可能性时所要考察的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均发生了改变。在商标共存的实现模式中,通过完善... 商标共存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商标共存现象的出现使得在判定混淆可能性时所要考察的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均发生了改变。在商标共存的实现模式中,通过完善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以及商标侵权中的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来实现商标共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共存 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 商标共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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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 对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3
14
作者 沈强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53-61,共9页
本文从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实际案件出发,通过对该类纠纷中认定构成侵权的主要案例及主要理由、不认定侵权的主要理由及规定和区别情况加以认定的主要观点的研究,着重分析商标侵权认定的实质要件、"商标使用"含义的理解等法... 本文从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实际案件出发,通过对该类纠纷中认定构成侵权的主要案例及主要理由、不认定侵权的主要理由及规定和区别情况加以认定的主要观点的研究,着重分析商标侵权认定的实质要件、"商标使用"含义的理解等法律问题,同时对于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利益主体、商标地域性及国际贸易分工合作等进行综合考量,提出对该类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考虑3个方面,包括对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合理解释、工商海关部门行政查处与司法衔接以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定牌加工 商标侵权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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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侵权前提的反思 被引量:13
15
作者 赵旭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56-78,共23页
《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必须是"识别商品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但构成商标侵权是否也必须首先满足这一条件仍然存有争议。在商标维持和商标侵权两种不同的语境下,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着不同... 《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必须是"识别商品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但构成商标侵权是否也必须首先满足这一条件仍然存有争议。在商标维持和商标侵权两种不同的语境下,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着不同的要求。在商标侵权语境下,仅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即可构成商标使用,并不要求达到实际上的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因此"商标性使用"不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正在演变成为排除侵权的万能理由,对商标性使用进行"贴标签"式的做法将不利于商标法的透明化发展。商标侵权的判断应该回到消费者混淆可能性、正当使用等既有的判定规则上来,以免商标性使用这一概念架空既有的商标法理论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性使用 商标侵权 混淆可能性 正当使用 贴牌加工 商标确权 商标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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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淆使用注册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被引量:15
16
作者 刘维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42-49,共8页
《商标法》第57条和第1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6条都涉及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应当定位为规制商业标识混淆行为的条款,是《商标法》第58条的指向对象,这具有教义学基础、比较法基础、体系基础和价... 《商标法》第57条和第1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6条都涉及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应当定位为规制商业标识混淆行为的条款,是《商标法》第58条的指向对象,这具有教义学基础、比较法基础、体系基础和价值基础。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范范畴,对该条的适用应当谨慎设定保护门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混淆使用 攀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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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 被引量:13
17
作者 王海英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47-51,57,共6页
反向混淆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形式,它不仅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且会损害在先商标人的信誉。必须根据反向混淆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侵权的救济方式,并适当引入权利衡平和权利通约理论解决争议商标的权利冲突。
关键词 商标侵权 反向混淆 权利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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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百伦案看我国商标侵权赔偿原则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14
18
作者 刘小鹏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76-83,共8页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因为权利人举证困难等原因,全面赔偿这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难以适用,而作为补充性原则的法定赔偿被滥用。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考虑商...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因为权利人举证困难等原因,全面赔偿这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难以适用,而作为补充性原则的法定赔偿被滥用。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考虑商标的无形财产属性以及权利人难以举证对计算损害赔偿的影响,建立法定赔偿的量化标准体系,使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达到加强保护商标权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侵权 损害赔偿 全面赔偿原则 法定赔偿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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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独立地位 被引量:12
19
作者 刘维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30-139,共10页
商标使用行为在商标侵权理论和实务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然而由于其概念的抽象性、法条规定的概括性,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要件地位和界定方法一直"迷雾重重"。商标使用行为区别于商业行为,两者具有不同的判断方法和法律性质,商业... 商标使用行为在商标侵权理论和实务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然而由于其概念的抽象性、法条规定的概括性,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要件地位和界定方法一直"迷雾重重"。商标使用行为区别于商业行为,两者具有不同的判断方法和法律性质,商业行为的界定只是判定商标使用行为的第一步,并非商标侵权构成的独立要件。考察商标侵权救济的历史可以发现,商标使用行为是商标侵权救济的传统形式,对商标进行非来源识别意义上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权的控制范围;从体系上看,商标使用行为是划分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商标直接侵权与商标间接侵权的标准,只有商标使用行为才可能构成商标直接侵权行为,而一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则落入商标直接侵权的范畴,无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商标侵权构成的诸要素中,商标使用行为内涵区别于混淆可能性、商标正当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使用 商标侵权 构成要件 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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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判定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12
20
作者 孙松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3期28-36,共9页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商标侵权的新类型,有着与正向混淆不同的事实构成、判定标准和损害后果,并需要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加以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商标法在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时,并未针对这一新类型作出适当的立法回应。此外,我...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商标侵权的新类型,有着与正向混淆不同的事实构成、判定标准和损害后果,并需要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加以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商标法在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时,并未针对这一新类型作出适当的立法回应。此外,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适用也存在着混淆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和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和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判定标准和损害赔偿数额机制,以便更好的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实现商标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向混淆 商标侵权 判定标准 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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