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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主犯研究 被引量:10
1
作者 董邦俊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47-51,共5页
共同犯罪是刑法学中疑难课题,而对主犯的研究有利于解决共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认定主犯必须厘清主犯与首要分子的界限,分则中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与刑法总则中首要分子的界限。而且主犯的司法认定与刑事责任的追究也是值得思考的... 共同犯罪是刑法学中疑难课题,而对主犯的研究有利于解决共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认定主犯必须厘清主犯与首要分子的界限,分则中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与刑法总则中首要分子的界限。而且主犯的司法认定与刑事责任的追究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共同犯罪 主犯 首要分子 刑事责任 司法认定 犯罪行为 聚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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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 被引量:17
2
作者 余凌云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6-139,共14页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这一问题,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了长期的角力。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应由谁承担涉及专业判断的过错认定职责,而产生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却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完全开放的专家证言模式无法一蹴而就...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这一问题,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了长期的角力。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应由谁承担涉及专业判断的过错认定职责,而产生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却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完全开放的专家证言模式无法一蹴而就,法官不愿意采纳专家证言并承受审判风险,因此会尽量依赖警察的责任认定。未来,应当改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采取可控的开放模式,这样既对现有机制震动不大,又能有序推进制度的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专家证言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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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剽窃的判断与法律责任 被引量:8
3
作者 秦珂 尤太生 《图书与情报》 CSSCI 2008年第5期68-71,共4页
可以采用时间判断法、比较判断法、调查判断法、程度判断法和技术判断法等方法来衡量利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理与否,以此甄别是否存在抄袭、剽窃之事实。抄袭、剽窃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无论是抄袭、剽窃之作为者,还是出版了抄袭、剽... 可以采用时间判断法、比较判断法、调查判断法、程度判断法和技术判断法等方法来衡量利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理与否,以此甄别是否存在抄袭、剽窃之事实。抄袭、剽窃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无论是抄袭、剽窃之作为者,还是出版了抄袭、剽窃之类科学赝品的出版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抄袭剽窃 判断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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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动化决策责任认定的法理逻辑与限度廓清
4
作者 苏稳 《行政与法》 2024年第5期104-114,共11页
政府自动化决策是一种由人工智能参与,部分或者完全取代行政主体参与,实现行政行为过程的自动化、无人化甚至智能化,从而产生对外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行政自动化决策在提升行政效率、坚守决策中立等方面意义凸出,但仍暴露出诸多不敷适... 政府自动化决策是一种由人工智能参与,部分或者完全取代行政主体参与,实现行政行为过程的自动化、无人化甚至智能化,从而产生对外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行政自动化决策在提升行政效率、坚守决策中立等方面意义凸出,但仍暴露出诸多不敷适用之处,尤其表现在责任认定标准存疑、责任主体识别困难、责任范围划分模糊以及侵权赔偿标准混乱等。基于此,当前应依据实际参与原则与契约自由理念厘清政府自动化决策的责任主体,明确政府自动化决策的责任范围,健全政府自动化决策的监督评估机制,形塑以算法解释权、算法拒绝权、损害评估标准为核心的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自动化决策 行政效率 责任认定 责任主体 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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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引致与道德责任:基于修正主义的回应
5
作者 张梓宁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8-64,共7页
操纵论证是一种反对相容论的论证,它认为如果在操纵下我们没有道德责任,并且操纵与因果决定之间没有道德责任相关的区别,那么在因果决定下我们没有道德责任。相容论者中有一派“另一行动者视角”主张操纵与因果决定之间有着影响道德责... 操纵论证是一种反对相容论的论证,它认为如果在操纵下我们没有道德责任,并且操纵与因果决定之间没有道德责任相关的区别,那么在因果决定下我们没有道德责任。相容论者中有一派“另一行动者视角”主张操纵与因果决定之间有着影响道德责任的区别。但是,这一视角面临着“机器引致”的挑战。现有的两种回应策略要么不能说明这种操纵情形为何不损害道德责任,要么不能解释一些常见的反例而显得不可信。此外,这些以回顾性方法为基础的理论也难以解决道德责任与因果决定之间的冲突。相比之下,我们提出的以前瞻性方法为基础的修正主义理论,既能够克服上述冲突,又能够驳斥“机器引致”,从而支持“另一行动者视角”的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论证 机器引致 因果决定 道德责任 修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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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设计形态中的良善表征与道德意义——基于传统伦理之视角 被引量:6
6
作者 熊承霞 杨涛 《设计艺术研究》 2015年第3期13-19,共7页
以传统伦理思想为视角,探讨当代道德失序的社会现象,重新审读传统伦理严明崇礼思想与社会生活物态的联结,分析伦理思想指针外化的传统设计道德良善形态中的立德,诱发传统设计形态在当代社会中的教化应用,以及传统设计由礼生德并与社会... 以传统伦理思想为视角,探讨当代道德失序的社会现象,重新审读传统伦理严明崇礼思想与社会生活物态的联结,分析伦理思想指针外化的传统设计道德良善形态中的立德,诱发传统设计形态在当代社会中的教化应用,以及传统设计由礼生德并与社会伦理秩序的良知交感,阐明传统伦理思想对当代设计艺术的道德平衡作用,最终通过当代设计形态外化良知和道德的责任意识,在整体社会中潜移默化成"大善大美"的图景,彰显设计对社会道德影响的力量,以构建诗意的伦理社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计伦理 道德意志 良知交感 设计平衡 责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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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角下算法共谋的责任认定与分配 被引量:3
7
作者 曾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2年第4期72-82,共11页
规制算法共谋是当前反垄断工作的重点难点,主要原因在于算法共谋模糊了垄断行为的法律性质,提高了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以及异化了垄断主体的归责机理。为有效规制算法共谋,应当类型化算法共谋的基本模型,将其分类为信使型算法共谋、轴辐... 规制算法共谋是当前反垄断工作的重点难点,主要原因在于算法共谋模糊了垄断行为的法律性质,提高了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以及异化了垄断主体的归责机理。为有效规制算法共谋,应当类型化算法共谋的基本模型,将其分类为信使型算法共谋、轴辐型算法共谋、预测型算法共谋以及自主型算法共谋,并逐一分析各类型算法共谋的反竞争效果。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应运用间接证据构建违法性逻辑链条,基于不同主体厘清算法共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同时发挥算法监管委员会以及监管科技的辅助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责任认定 责任分配 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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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中被害人的作为义务与自我负责的边界 被引量:2
8
作者 马卫军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02-221,共20页
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强调自我决定,从而保障个人自由。法所关注的领域,是交往性的契约领域。非契约领域,属于个体的自治空间。刑法并不关注发生在"自我管辖领域"内的"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在自治领域,被害人应当确... 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强调自我决定,从而保障个人自由。法所关注的领域,是交往性的契约领域。非契约领域,属于个体的自治空间。刑法并不关注发生在"自我管辖领域"内的"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在自治领域,被害人应当确保"结果的不发生"。对参与被害人"自我管辖领域"内的行为,立足于限制的正犯概念和共犯的二元参与体系的概念,能够在教义学上得到准确解读。义务人在事实上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义务履行与利益损害不能显著失衡、不能以生命为代价履行义务、人身保护与财产保护义务的"强制力"应当有别,是考量作为义务边界的因素。超出财产保护义务履行范围的,义务人完全进入到了自我管辖的空间。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由被害人答责。超越人身保护义务的,应区分职业义务人与非职业义务人,分别对待。行为人创设的风险与职业义务人伤亡之间存在紧密关联之时,属于急迫性风险,由行为人答责。职业义务人正常履行职业义务的,属于职业性管辖。职业义务人发生误判之时,不能由职业义务人自我答责。无义务者实施保护行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侵害结果自我答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犯 作为义务 自我决定 自我答责 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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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裁量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引量:1
9
作者 刘挺 《河南社会科学》 2003年第2期67-68,78,共3页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不同的分配方式可能会引起截然相异的诉讼结果。这就要求法院必须制定相应的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允许法官裁量决定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所带来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裁量 举征责任 分配 法律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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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的责任认定 被引量:2
10
作者 王旭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113-116,共4页
"集体研究"本是民主决策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却逐渐异化为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手段和逃避犯罪处罚的"挡箭牌"。本次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 "集体研究"本是民主决策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却逐渐异化为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手段和逃避犯罪处罚的"挡箭牌"。本次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对"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的责任认定作了规定,这为有效打击这种类型的犯罪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研究” 渎职犯罪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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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认定
11
作者 耿峰 《辽宁警专学报》 2005年第1期66-67,共2页
破坏监管秩序,是罪犯在监狱及其他监管场所服刑期间时有发生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315条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被依法关押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殴打监管人员... 破坏监管秩序,是罪犯在监狱及其他监管场所服刑期间时有发生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315条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被依法关押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指使其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坏监管秩序罪 监管场所 情节严重 罪犯 刑期 有期徒刑 监狱 体罚 中国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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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责任认定 被引量:2
12
作者 杨宏芹 黄淑君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46-55,共10页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风向标,其高度自主化的学习决策机制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使得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奉行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风向标,其高度自主化的学习决策机制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使得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奉行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来判断责任承担的主体,实行以驾驶人注意义务为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的趋势不断增强,自动驾驶系统具备驾驶人的属性,系统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替代驾驶人责任的趋势。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对其侵权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展开研究,通过黑匣子技术合理界定运行状态,在平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原则下,认定自动驾驶模式下的交通事故侵权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然而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的存在决定着它不同于普通产品,因此通过强化生产者的说明义务,建立严格的事后监测机制,规定生产者的免责机制和设置强制保险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机制来合理分配损害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责任认定 驾驶人责任 产品责任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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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学学生在学校受到损害时学校责任的认定 被引量:1
13
作者 赵相昌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31-32,共2页
本文就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是其监护人,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学校责任如何进行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 中小学学生 损害 学校责任 未成年学生 监护权 民事责任 监护职责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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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思想特质 被引量:2
14
作者 孙东山 兰明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1年第1期1-4,共4页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社会现代化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重点任务,社会现代化的发展离不开青年的参与。青年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传承者,必须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思想。新时代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具有文化自信、理论自觉、政治定力和使命担当四...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社会现代化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重点任务,社会现代化的发展离不开青年的参与。青年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传承者,必须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思想。新时代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具有文化自信、理论自觉、政治定力和使命担当四大思想特质。青年马克思主义者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改造,才能具备新时代所赋予的独特思想品质。为此,需要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出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培养新时代合格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时代 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文化自信 理论自觉 政治定力 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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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武器违反国际法的责任认定
15
作者 张玉玲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9-72,92,共5页
自主武器具有自主性与深度学习的特性,它获得法律主体地位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国际法上法律责任有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两种,个人责任包括自主武器的单独犯罪责任和指挥官等共同犯罪责任。自主武器在个人责任和国家责任的认定上存在障碍... 自主武器具有自主性与深度学习的特性,它获得法律主体地位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国际法上法律责任有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两种,个人责任包括自主武器的单独犯罪责任和指挥官等共同犯罪责任。自主武器在个人责任和国家责任的认定上存在障碍。自主武器的个人责任的认定,可以通过简化构成要件和追加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现;国家责任的认定,可以通过国家对自主武器实行登记和免除免责事由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主武器 责任认定 个人责任 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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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框架下财政约束的必要性——基于货币主义的价格决定理论的分析
16
作者 周念利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5期599-602,共4页
基于货币主义的价格决定理论,为欧盟财政约束规则背后的"核心假设"寻求理论支持。在解释"货币联盟成员国的过度财政赤字究竟会如何引发货币联盟发生通货膨胀"的基础上,并论证欧洲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完全独立性和民主... 基于货币主义的价格决定理论,为欧盟财政约束规则背后的"核心假设"寻求理论支持。在解释"货币联盟成员国的过度财政赤字究竟会如何引发货币联盟发生通货膨胀"的基础上,并论证欧洲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完全独立性和民主责任性,在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中设置财政约束规则,要实现欧元区物价稳定和欧元汇率稳定的双重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币主义 价格决定 独立性 责任性 财政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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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的审查标准与国际责任——以巴勒斯坦申请加入联合国为例 被引量:1
17
作者 赵洲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79-88,162-163,共10页
2011年9月23日,巴勒斯坦正式申请加入联合国。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接纳新会员国的条件不是一个由严密、精确的和完全封闭的实质要件所构成的逻辑论证体系,实际上,宪章所规定的条件只是一个原则化和... 2011年9月23日,巴勒斯坦正式申请加入联合国。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接纳新会员国的条件不是一个由严密、精确的和完全封闭的实质要件所构成的逻辑论证体系,实际上,宪章所规定的条件只是一个原则化和形式化的开放性的政治、法律框架。为此,审查标准的解释与适用应当依据联合国宪章的根本目的、宗旨,以及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与演化发展的根本趋势的要求。在审查和决定是否接纳巴勒斯坦的问题上,国际社会应当考虑其在实现民族自决权与人权保护上所承担的重大责任,在此基础上解释与适用宪章规定的接纳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巴勒斯坦 联合国 会员国 主权国家 自决权 “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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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思考
18
作者 杜晓燕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5年第14期265-266,共2页
在司法实践中,因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责任认定是否可诉成为理论和实践中争议的焦点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司法监督问题,有利于明确行政机... 在司法实践中,因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责任认定是否可诉成为理论和实践中争议的焦点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司法监督问题,有利于明确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以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司法监督 职舞权限 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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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谐波源定位及谐波责任量化区分方法综述 被引量:30
19
作者 丁同 陈红坤 +2 位作者 吴斌 张靖宗 曾令华 《电力自动化设备》 EI CSCD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9-30,共12页
谐波源的准确辨识对推动谐波奖惩机制的有效实施和谐波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电网中多谐波源共存的情况日益普遍,一次针对单个谐波源进行辨识的研究思路已不再适用。为此,从多谐波源定位和谐波责任量化区分2个方面入手,对国内外的研... 谐波源的准确辨识对推动谐波奖惩机制的有效实施和谐波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电网中多谐波源共存的情况日益普遍,一次针对单个谐波源进行辨识的研究思路已不再适用。为此,从多谐波源定位和谐波责任量化区分2个方面入手,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归纳与总结。首先,介绍了谐波状态估计的数学模型以及应用该理论进行多谐波源定位的基本原理和具体方法,并指出这些方法存在的局限性;其次,在定义谐波责任指标的基础上,分2类研究场景梳理了多谐波源谐波责任的量化区分方法,并对相关研究的共性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结合电力电子化配电网中谐波呈现的动态时变特征,阐述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最新研究进展;最后,提出该领域目前所面临的挑战,对未来需要深入探究的方向做出了展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谐波源定位 谐波责任量化区分 谐波阻抗 谐波状态估计 独立分量分析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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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主权主体论 被引量:1
20
作者 冉从敬 刘妍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1-50,共10页
数字经济飞速发展催生数据主权,深刻影响国家数据安全和全球数据治理实践。出于管辖、隐私和商业利益等因素考量,现有研究分别提出了国家、个人和企业三类数据主权归属主体,模糊了国家作为唯一主权者的权威身份。通过追溯历史、分析现... 数字经济飞速发展催生数据主权,深刻影响国家数据安全和全球数据治理实践。出于管辖、隐私和商业利益等因素考量,现有研究分别提出了国家、个人和企业三类数据主权归属主体,模糊了国家作为唯一主权者的权威身份。通过追溯历史、分析现状可以发现,个人与企业不可能成为数据主权的行使主体,个人和企业的利益诉求可用个人信息权利、企业数据权利等制度安排以蔽之,无论从性质上还是内容上讲,都不属于数据主权的范畴。对于个人而言,其主权主张滥觞于信息自决权,且个人缺乏对海量数据的掌控能力,个人作为数据的产生者并非理所当然是数据的所有者和主权者;对于企业而言,其因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获取的数据权力使之仅处于支配地位而非法律地位,更不能将其提升至主权地位,企业依旧是被监管者。事实上,自博丹以来的主权学说和国家间主权实践确立了国家不可动摇的主权者地位,在虚拟空间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主权责任只有国家能够承担,受新一轮产业技术革命赋能的多元主体作用的提升并未侵蚀主权,相反,国家数据主权在应对新问题、新挑战的过程中获得了增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主权 国家主权 信息自决 数据权力 主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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