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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特殊侵权纠纷须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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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久远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24-25,共2页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的确定坚持过错原则。但对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另有规定。不过,特殊侵权损宫赔偿纠纷往往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坚持无过错责任、推...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的确定坚持过错原则。但对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另有规定。不过,特殊侵权损宫赔偿纠纷往往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坚持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种不同原则。特殊侵权责任案件,无过错责任是主要的,推定过错责任是少数,公平责任原则是个别的,但他们同时并存,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行为人 公平责任原则 司法实践 当事人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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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某产权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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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久远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期45-46,共2页
A公司与某产权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胡久远1991年12月18日,甲市A公司与乙市公司签订两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产开发合同》,位法取得了乙市红旗区湖滨区20,000平方米和18,900平方米的两块工地的使用权,... A公司与某产权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胡久远1991年12月18日,甲市A公司与乙市公司签订两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产开发合同》,位法取得了乙市红旗区湖滨区20,000平方米和18,900平方米的两块工地的使用权,并于1992年取了乙市国土司、湖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发房地产 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 双方当事人 产权 人民币 房产开发 补充合同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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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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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承雍 久远 曹守晔 《法律适用》 1987年第6期6-7,共2页
如果将自占及今的民法比作一条源远流长的历史大河,其主流几乎总是民事权利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我国民法同样是以此作为基本内容的,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就是所有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如果说所有权制度是对平等财... 如果将自占及今的民法比作一条源远流长的历史大河,其主流几乎总是民事权利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我国民法同样是以此作为基本内容的,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就是所有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如果说所有权制度是对平等财产关系的静态确认,那末,债权制度则是对平等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所有权和债权,广义上可以理解为民事法律关系,狭义上则可以理解为民事权利。本文拟着重从这两个方面谈谈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所有权 行使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所有权关系 债务人 债权人 财产关系 基本内容 民事权利主体 我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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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的十四号房屋原被告都无权主张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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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久远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4年第2期43-44,共2页
涉台的十四号房屋原被告都无权主张产权胡久远座落在某市城区后寮前巷13、14号和一巷7号、二横巷3号房屋四前为于良(1978年在台北死亡)所继承的祖遗房产,于良与沈某婚后无生育。他们在1940年又收养于昭为子,1942... 涉台的十四号房屋原被告都无权主张产权胡久远座落在某市城区后寮前巷13、14号和一巷7号、二横巷3号房屋四前为于良(1978年在台北死亡)所继承的祖遗房产,于良与沈某婚后无生育。他们在1940年又收养于昭为子,1942年纳邹某为妾。邹某于1949年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主张 原被告 房屋产权 收养关系 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权利义务 法院判决 产权人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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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共有财产纠纷须注意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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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久远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26-27,共2页
财产所有权中的共有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现象,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共同出资经营生意、开力、企业现象的大量出现和基于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家庭财产的增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有些问... 财产所有权中的共有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现象,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共同出资经营生意、开力、企业现象的大量出现和基于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家庭财产的增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有些问题比较复杂,不好处理。为此,《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确认和保护共有关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生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民法通则》是根本法。它只能就共有财产关系应遵循的准则作出原则性的决定,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共有财产关系中的所有具体问题一一予以明确。如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常遇到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共有形式主张不一致,应如何认定以及共同共有财产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怎么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有人 共有财产 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 两个问题 优先购买权 民法通则 共同共有 财产关系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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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合法收养关系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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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久远 《法律适用》 1987年第7期20-22,共3页
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收养关系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对社会上一些婚后无子女、或虽有子女,因子女患精神病... 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收养关系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对社会上一些婚后无子女、或虽有子女,因子女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50岁,或男方年满55岁时,原则上可以收养一名年龄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确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1.收养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3.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关系 未成年人 被收养人 政策规定 赡养义务 保护 未婚青年 民事法律 成年子女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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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诉讼反映出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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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久远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23-24,共2页
一、王某因做生意用钱,1988年9月17日自愿将价值15万元的私有江南游乐场(面积860平方米)以5万元的典当价典给某市昌恒典当商行,双方签订的典当协议规定“所当江南游乐场由王某继续管理,典当期为6个月,即1988年9月17日至89年3月17日,月息... 一、王某因做生意用钱,1988年9月17日自愿将价值15万元的私有江南游乐场(面积860平方米)以5万元的典当价典给某市昌恒典当商行,双方签订的典当协议规定“所当江南游乐场由王某继续管理,典当期为6个月,即1988年9月17日至89年3月17日,月息3.5%。典当成交后先扣除2个月利息3500元,从第3个月起,每月月末之前交付当月的利息,如不及时付息,则将当月利息加倍为7%;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典当纠纷 典当商 游乐场 工程公司 协议 信用联社 人民法院 利息 法律效力 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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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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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久远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30-30,共1页
据统计,全国法院1989年新收一审的婚姻家庭案件占869872件,仅离婚案件就有745267件,占民事案件的41.05%。同期,未经法院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287367件。也就是说,去年一年,法院、民政部门共办理离婚案1032634件,如以每对离婚夫妻有... 据统计,全国法院1989年新收一审的婚姻家庭案件占869872件,仅离婚案件就有745267件,占民事案件的41.05%。同期,未经法院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287367件。也就是说,去年一年,法院、民政部门共办理离婚案1032634件,如以每对离婚夫妻有一个子女计算,就涉及到300多万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如果再加上离婚者双方的亲属,那涉及面之广,给社会带来影响之大就可想而知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家庭关系 离婚案件 婚姻家庭案件 离婚者 法院 民政部 民事案件 夫妻 社会 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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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要求镇政府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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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久远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47-47,共1页
1939年,江百涛、江宋氏夫妇收养未满周岁的华大成为养子,取名江孟良。1957年江孟良参军,宣布与养父母脱离关系。江百涛在某县城关镇庙前街有房屋十间,1966年被城关镇人民政府拆除临街的门面房4间翻建为6间,随即分别以700元的价款出卖给... 1939年,江百涛、江宋氏夫妇收养未满周岁的华大成为养子,取名江孟良。1957年江孟良参军,宣布与养父母脱离关系。江百涛在某县城关镇庙前街有房屋十间,1966年被城关镇人民政府拆除临街的门面房4间翻建为6间,随即分别以700元的价款出卖给刘贵仁3间,抵偿给邵爱荣3间。 1968年江百涛病故,其妻江宋氏从1980年起到1988年底,享受“五保”待遇。1989年1月5日,江宋氏病危,请律师代写了一份“遗书”,其主要内容是:“我有十间房屋,公家拆除,后又卖掉的四间不要算了。余下的六间,女儿江秀莲表示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赔偿 城关镇 经济损失 房屋 人民政府 拆除 脱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养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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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号房屋”不应是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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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久远 《法学杂志》 1988年第2期37-37,共1页
某县黄梅镇解放路93号居民刘文惠女、年82岁,其丈夫孙作仁于解放前与兄弟三人同住农村四间住房,依靠祖遗的布行收入为生,未分家。1938年刘文惠夫妇以50元买孙国雄为子,形成收养关系。1942年孙作仁病故。1951年冬土改时,孙家被定为工商... 某县黄梅镇解放路93号居民刘文惠女、年82岁,其丈夫孙作仁于解放前与兄弟三人同住农村四间住房,依靠祖遗的布行收入为生,未分家。1938年刘文惠夫妇以50元买孙国雄为子,形成收养关系。1942年孙作仁病故。1951年冬土改时,孙家被定为工商业兼地主成份,农村田地、房屋被没收,由于家庭财产大部分已不存在,布行又歇业,形成自然分家,兄弟三家各人居住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刘文惠以自己的名字登记了原居住的房屋产权。1955年,刘文惠以800元人民币将住房出卖,用其中六百元购买了解放路93号房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产权 住房 主成份 收养关系 登记 家庭财产 工商业 名字 农村 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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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出嫁女儿对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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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久远 《法学杂志》 1986年第1期44-44,共1页
原告人:罗蔓莉,女,六十四岁,县城居民被告人:罗兆运,男,四十岁,某县建筑公司经理。罗蔓华,女,六十七岁,系罗蔓莉亲姐姐,罗兆运的继母。革命烈士罗宪清与吴彩英夫妇生有两女儿,长女罗蔓华,次女罗蔓莉,家在某县城有遗产房屋两栋十三间(一... 原告人:罗蔓莉,女,六十四岁,县城居民被告人:罗兆运,男,四十岁,某县建筑公司经理。罗蔓华,女,六十七岁,系罗蔓莉亲姐姐,罗兆运的继母。革命烈士罗宪清与吴彩英夫妇生有两女儿,长女罗蔓华,次女罗蔓莉,家在某县城有遗产房屋两栋十三间(一栋八间,一栋五间)。解放后吴彩英享受烈属抚恤待遇,生养死葬均有保障。一九五○年,吴彩英同志将五间一栋的房屋给次女罗蔓莉,罗蔓莉即从农村迁到县城居住,经常给吴彩英挑水、砍柴、送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承遗产 房屋 被继承人 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 父母 烈属 被告人 原告人 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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