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人:罗蔓莉,女,六十四岁,县城居民被告人:罗兆运,男,四十岁,某县建筑公司经理。罗蔓华,女,六十七岁,系罗蔓莉亲姐姐,罗兆运的继母。革命烈士罗宪清与吴彩英夫妇生有两女儿,长女罗蔓华,次女罗蔓莉,家在某县城有遗产房屋两栋十三间(一栋八间,一栋五间)。解放后吴彩英享受烈属抚恤待遇,生养死葬均有保障。一九五○年,吴彩英同志将五间一栋的房屋给次女罗蔓莉,罗蔓莉即从农村迁到县城居住,经常给吴彩英挑水、砍柴、送米、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1期44-44,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