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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要求镇政府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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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39年,江百涛、江宋氏夫妇收养未满周岁的华大成为养子,取名江孟良。1957年江孟良参军,宣布与养父母脱离关系。江百涛在某县城关镇庙前街有房屋十间,1966年被城关镇人民政府拆除临街的门面房4间翻建为6间,随即分别以700元的价款出卖给刘贵仁3间,抵偿给邵爱荣3间。 1968年江百涛病故,其妻江宋氏从1980年起到1988年底,享受“五保”待遇。1989年1月5日,江宋氏病危,请律师代写了一份“遗书”,其主要内容是:“我有十间房屋,公家拆除,后又卖掉的四间不要算了。余下的六间,女儿江秀莲表示不要。
作者 胡久远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47-4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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