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健全和进步,可以类推适用作为测试的指标,并因类推适用而渐趋成熟。准用性法条实质是类推适用。准用性法条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74条已在司法实践获得广阔舞台,但其在法学方法论上的研究却是乏善可陈,实践中对于准用性法条的适用表现出肆意与茫然。裁判者缺乏准用方法,只是按照自己的判断予以准用。如何使法官判断成为一项以理服人、趋于客观化的价值判断,要从准用的内部证成出发,通过构建准用前提、准用基础、准用实质、准用结果的准用逻辑程序和结构;然后通过归纳、权衡比较点对准用予以实质论证的外部证成;最后通过准用模式、举证责任、争点阐明构建其适用的程序规范。如此方能构建准用性法条适用的法律论证程式,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从而使准用性法条的适用以一种理性、客观的方式达成,也为新合同类型的发展提供试验性机制。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150-161,共12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