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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与反思 被引量:114

From "Visible Justice" to "Explainable Justice"——Based on Interpretation and Introspection to "Guiding Opinion of Strengthening and Regulating Judgment Interpretation" Published by the Suprem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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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司法裁判的规范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意见》已经认识到,司法裁判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推理或论证的过程,其目标在于追求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的统一,进而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裁判文书说理要符合基本要求(四个基本层面、四个基本原则),也要反映法律论证的基本结构与内容。它要同时在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层面上开展,进行符合证据规则的事实认定和正确的法律适用,恰当运用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意见》没有就裁判文书不说理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但通过对相关条款的解释,我们可以区分出事实不说理(狭义)、法律不说理(狭义)、事实说理不充分和法律说理不充分这四种情形及其不同的法律后果。
作者 雷磊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73-184,共12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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