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据制度的影响,直接体现为法官为查明真相和澄清事实对证据的调查核实和收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在当下理论界对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权之存在正当性、适用范围以及法官主动调查获取证据之运用产生较大争议,而且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废除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其实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之所以备受责难,并非错在该制度的存在与否,而在于对该制度在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上。本文围绕理论界争议进行阐述论证,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肯定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为强化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权从制度设计和配套措施两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7年第2期135-154,共20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