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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护制度在涉少民事案件中的应用——以上海法院少年法庭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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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建立起"少年刑事合议庭"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探索已走过30个年头。伴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审判之外的相关配套制度越来越为高质量的审判所需要,并为社会所重视。然而,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下,这类配套制度却出现了大面积的"空白",涉少民事案件的社会观护制度即为一例。事实上,由于通过社会观护制度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和受教育情况,对法官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起到巨大的辅助作用,故这一最初适用于涉少刑事案件的制度,在涉少民事案件中也被逐渐借鉴运用,并受到了学界及实务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5年第1期97-107,共11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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