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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的平面化与位阶化——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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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若以我国刑法来制约,完善后的四要件体系和改造后的德日三阶层体系在犯罪成立的具体要素上是可以相同的。当四要件体系和三阶层体系在犯罪成立的全部具体构成要素完全相同时,犯罪构成体系采用平面化抑或位阶化是不会影响定罪的结论的。德日三阶层体系的阶层划分并不科学,其复杂的思维过程存在思维的经济性问题。我国平面化四要件体系是符合犯罪认定的司法逻辑的,它具有简单易懂、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但是,也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可以借鉴德日三阶层体系的合理方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阶层体系。
作者 欧锦雄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1期126-164,共39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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